品 种 | 主 要 牌 号 | 执 行 标 准 | 主 要 用 途 |
复合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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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1/20g
0Cr13Ni5Mo/
Q235A
0Cr13Ni5Mo/
16Mn |
GB13238
GB8165
|
用于制作直线加速器腔体、回旋加速器筒体、化工容器、水电站用高压耐磨管道及其它结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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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钢板前言
本标准是对GB/T 8547—1987《钛钢复合板》的修订。
本标准与GB/T 8547—1987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动:
——在原标准两种生产方法的基础上增加轧制法,并对轧制法生产的复合板各项指标作了规定;
——提高了复材厚度精度;
——提高了复材厚度精度;
——适用材料一章增加了锻制基材(JB 4726和JB4727),删除了GB6655(已作废);—删除了Ti-0.3Mo-0.8Ni和Ti-0.2Pd化学成分表;
——复合板规格中,增加了厚度4 mm~<8 mm和>64 mm~100 mm;
——长度偏差表4中对长度>2800 mm~4500 mm的复合板的偏差规定了具体值;
——对复合板的力学性能进行了修改;
——对复合板的力学性能进行了修改;
——对表面质量要求中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
——增加了焊接修复的相关要求;
——对除0类复合板外的其他类复合板的剪切强度值进行了调整,改为≥140 MPa,与日本JIS G3603保持一致;
——对复材拼焊及复合板剪切长度作了修改;
——复合板复层厚度应允许由多层组成;
——将原附录A的内容移到标准正文中,并对复合材热处理制度进行了调整,包括保温时间、加热和冷却速度。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西研稀有金属新材料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永光、闰静亚、李选明、张平辉、王韦琪、张宪铭。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8547—1987。
钛-钢复合板GB/T 8547—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钛-钢复合板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订单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耐蚀压力容器、贮槽及其他用途的钛-钢轧制复合板、钛-钢爆炸复合板或爆炸-轧制复合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700碳素结构钢
GB/T 709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711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宽钢带
GB712船体用结构钢
GB713锅炉用钢板
GB/T 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GB 3531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板
GB/T 3620(所有部分)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T 3621钛及钛合金板材
GB/T 4698(所有部分)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6396复合钢板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方法
GB6654压力容器用钢板
JB 4726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JB 4727低温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JB/T 10061 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定义
GB/T 639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钛-钢复合板Titanium clad steel plate
用轧制、爆炸或爆炸-轧制方法使钛(复材)与钢(基材)达到冶金结合的金属复合板。
4 要求
4.1产品分类
4.1.1分类和代号
钛-钢复合板的分类和各类代号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适用材料
复合板复材和基材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中所列的复材与基材可以自由结合。对于管板用复合板,
GB/T 8547-2006
基材可以使用锻制材。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提供其他复材和基材的复合板。
4.1.3供货状态
复合板以轧制(R)、爆炸(B)或爆炸-轧制(BR)状态供货。爆炸复合板以消除应力(m)状态供应,其
热处理制度为:温度540℃±25℃,保温时间1h~5h,加热和冷却速度为50℃/h~200℃/h。
表 1 钛-钢复合板分类和代号
生产种类 | 代 号 | 用 途 分 类 | ||
轧制 复合板 |
轧制复合板 | 1类 | Rl |
0类:用于过渡接头、法兰等高结合强度,且不允许不结合 区存在的复合板 1类:将钛材作为强度设计材料或特殊用途的复合板,如管 板 等 2类:将钛作为耐蚀设计,而不考虑其强度的复合板,或代 替衬里使用 |
2类 | R2 | |||
爆炸-轧制复合板 | 1类 | BRl | ||
2类 | BR2 | |||
爆炸复合板 |
0类 | BO | ||
1类 | B1 | |||
2类 | B2 |
表2材料
复材 | 基 材 | |||
GB/T 3621-钛及钛合金板材 中的TA0、TA1、TA2、TA9、TA10 |
GB/T 700碳素结构钢 GB/T711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宽钢带 GB 712船体用结构钢 GB713锅炉用锅板 GB/T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绪构钢热轧厚钢板和 钢带 GB3531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板 GB 6654压力容器用钢板 JB 4726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JB 4727 低温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
|||
注: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提供其他复材和基材的复合板 |
4.1.4标记示例
示例1:
复材厚度为6mm的TA2基材厚度为30mm的Q235B钢生产的宽度为1000mm、长度为3000mm、消除应力状态的1类爆炸复合板标记为:
TA2/Q235B B1m6/30×1000×3000 GB/T 8547-2006
示例2:
复材厚度为2mm的TA1、基材厚度10mm8547-2006的Q235B钢生产的宽度为1100mm、长度为3500mm,2类爆炸-轧制
复合板标记为:
TAl/Q235B BR2 2/10×1100×3500 GB/T 8547-2006
4.2化学成分
4.2.1基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4.2.2复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3620的规定,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双方协商。
4.3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4.3.1复合板的厚度和宽度(或直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2复合板的长度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4.3.3宽度大于1100 mm或长度大于3000 mm的复合板允许复材拼焊。
GB/T 8547—2006
4.3.4复合板复材的厚度一般为1.5mm~10mm,复合板的复层可由多层复合构成。爆炸复合板复材厚度的允许偏差不大于复材名义厚度的±10%;爆炸-轧制复合板和轧制复合板复材厚度的允许偏差不大于复材名义厚度的±8%。
4.3.5复合板基材的厚度间隔按GB/T 709的规定执行。
4.3.6复合板的不平直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3厚度和宽度允许偏差单位为毫米
复合板厚度 | 复合板厚度允许偏差 | 复合板宽度(或直径)及允许偏差 | |||||||
宽度≤1100 | 宽度>1100~1600 | 宽度>1600~2200 | |||||||
4~8 | ±0.8 |
+15 0 |
+15 0 |
+30 0 |
|||||
>8~18 | ±0.8 |
丰15 0 |
+15 |
+30 0 |
|||||
>18~28 |
+50 0 |
+50 0 |
+50 0 |
||||||
>28~46 | t1.2 |
+50 0 |
+50 0' |
十50 0 |
|||||
>46~64 | ±1.5 |
-50 0 |
+50 0 |
+50 0 |
|||||
>64~100 | ±2.0 |
+50 0 |
+50 0 |
+50 0 |
|||||
注: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提供其他规各或尺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复合板 | |||||||||
表4-复合板的长度偏差 | 单位为毫米 | ||||||||
复合板厚度 | 复合板长度及其允许 | 偏差 | |||||||
长度≤1100 | 长度>1100~1600 | 长度> | 1600~2800 | 长度>2800~4500 | |||||
4~8 |
+15 0 |
+15 0 |
+25 0 |
+50 0 |
|||||
>8~18 |
+15 0 |
+15 |
+25 0 |
+50 0 |
|||||
>18~64 |
+50 0 |
+50 0 |
+50 0 |
十50 0 |
|||||
>64~100 | 50 |
+50 0 |
+50 0 |
+50 0 |
复合板分类 | 0类,1类 | 2类 | |
厚度≤30 mmn | 厚度>30 mm | ||
复合板不平直度,mm/m | ≤8 | ≤6 | ≤15 |
注:基材是锻钢的复合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
4.3.7复合板四角应切成直角,切斜应不大于其长度或宽度的允许偏差。厚度大于18mm或长度大于4000 mm的复合板允许用其他切割方法切边。需方同意时,可不切边交货。
4.4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4.4.1复合板的力学性能
4.4.1.1当复材金属不作为设计强度部分,即对于复合板厚度大于38.1mm时,只做基材抗拉强度试
验,并符合相应基材的标准要求。
GB/T4.4.1.2 8547-2006
当复材金属作为设计强度部分时,复合板的拉伸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复合板的抗拉强度
理论下限标准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1)
R基材抗拉强度下限标准值,单位为兆帕(MPa);
R_,复材抗拉强度下限标准值,单位为兆帕(MPa);
t——基材厚度,单位为毫米(mm);
tz——复材厚度,单位为毫米(mm)。
4.4.2复合板的剪切强度和工艺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弯曲试验中试样至规定的角度后,在弯曲部
分的外侧不允许产生裂纹,复合界面不允许分层。
表6复合板的性能
拉伸试验 | 剪切试验 | 弯曲试验 | |||
抗拉强度(Rm)/MPa | 伸长率(A)/% | 剪切强度(r)/MPa | 弯曲角(a)/度 | 弯曲直径(D)/mm | |
0类复合板 | 其他类复合板 | ||||
>Rm |
≥基材或复材 标准中较低一 方的规定值 |
≥196 | ≥140 |
内弯180°,外弯 由复材标准 决定 |
内弯时按基材 标准规定,不够 2倍时取2倍; 外弯时为复合 板厚度的3倍 |
注1;复合板的抗拉强度理论下限标准值Rm按4.4.1.2计算。 注2:爆炸-轧制复合板的伸长率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注3:剪切强度适用于复层厚度1.5mm及其以上的复合材。 注4:基材为锻制品时不做弯曲试验。 |
4.5结合面积
复合板的结合状态、结合面积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复合板的结合面积
0类 | 1类 | 2类 |
面积结合率为100% | 面积结合率大于98%;单个不结合区 的长度不大于75mm,其面积不大于 45 cm² | 面积结合率大于95%;单个不结合区 面积不大于60 cm² |
4.6焊接
4.6.1拼焊质量
复材的拼焊焊缝应满足以下条件:
4.6.1.1复材焊缝应经无损检验,其判定标准及焊缝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6.1.2拼板最小宽度不小于300 mm。
4.6.2焊接修复
除非另有规定,对于复板和基板的非穿透性缺陷可采用焊接方法修复,并确保满足以下要求:
4.6.2.1缺陷区应清除,准备再处理的区域应采用磁粉或液体渗透检验,以保证整个缺陷区被清除干净。
GB/T 8547—2006
4.6.2.2复层金属的焊接应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以使表面状态与相邻复层的耐蚀性相近。
4.6.2.3经再处理的区域应进行渗透检验,并进行超声检验。
4.6.2.4焊接再处理的位置和范围与再处理程序及检验结果一起作为质量证明书的一部分一并交付。
4.7表面质量
4.7.1复合板以喷砂、酸洗或抛光表面交货,需方对表面有特殊要求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4.7.2复合板复材的表面不允许有裂纹、起皮、压折、金属或非金属夹杂物等宏观缺陷,允许有不超出复材厚度偏差之半的划伤、凹坑、压痕等缺陷。
4.7.3允许顺加工方向清除复材表面的局部缺陷,但清理后复材的厚度不得小于其最小允许值。
5 试验方法
5.1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
5.1.1复材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 4698的规定进行。
5.1.2基材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 223的规定进行。
5.2外形尺寸检验方法
5.2.1复合板的厚度在距顶角不小于100 mm,距边部不小于20 mm处测量。
5.2.2复合板的厚度可用千分尺、卡尺测量,也可用超声波测厚仪测量。用超声波测厚仪测量时,每张板材取任意10点的平均值。
5.2.3复合板复材的厚度按GB/T 6396的规定进行。
5.2.4其他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检测。
5.3力学性能检验方法
复合板的剪切强度和室温拉力试验按GB/T 6396进行。
5.4工艺性能检验方法
复合板的弯曲试验按GB/T 6396进行。
5.5结合面积检验方法
复合板的结合状态和结合面积用超声波探伤法检验,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超出附录A时双方协商。
5.6表面质量检查方法
复合板的表面质量用目视检验。
6 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仲裁试验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6.2组批
复合板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复材/基材)、类别、规格(复材/基材)、状态、加工工艺的产品组成。对于大批量供货时,组批方式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应符合表8的规定。
GB/T 8547-2006
表8产品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 复合板种类 | ||||||
BO | B1 | B2 | BR1 | BR2 | R1 | R2 | |
拉伸试验 | O | △ | △ | O | △ | O | △ |
剪切试验 | O | 0 | O | O | O | O | △ |
内弯试验 | O | O | △ | △ | △ | △ | △ |
外弯试验 | △ | △ | × | △ | × | △ | × |
超声波探伤 | O | O | O | O | O | O | O |
外形尺寸 | O | O | O | O | O | O | |
表面质量 | O | O | O | O | |||
注;表中符号表示: O:表示必做的检验项自 △:表示需由供需双方协高确定的检验项目; X:表示不必做的检验项自。 |
6.4取样位置与取样数量
6.4.1复材的化学成分以原铸锭的化学成分或按原板材合格证报出,基材的化学或分按原合格证报出。
6.4.2复合板的外形尺寸应逐张进行检查,复材厚度的测量充许每批取一张板材进行。
6.4.3复合板的力学性能检验从每批产品中任取一张,按测试项目各取一个横向试样(剪切试样不做规定)。允许从同一生产周期、同一工艺的试板或奈料中切取试样。
6.4.4复合板的工抚性能检验从每批产品中任取一张,取一个横向试样。允许从同一生产周期、同一工艺的试板或余料中团取试样。
6.4.5复合板的结合面积应逐张进行检验,其检验项目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复合板的结合面积
0类和1类复合板 | 2类复合被 |
全面探伤 | 周边按50mm宽的范围内连续探伤,其余沿200mm距离的网格探伤,但起爆点 须进行探伤 |
6.4.6复合板的表面质量应逐张进行检查。
6.5检验结果的判定
6.5.1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该批厉品不合格。
6.5.2产品外形尺寸偏差、表面质量不合格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6.5.3当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试验结果中有试样不合格时,应从该批产品(包括原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对不合格项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整批产品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试样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或逐张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合格者重新组批交货。或进行重新热处理,重新取样检验。
7 交货重量
当合同中没有特别注明时,复合板均按理论重量交货。复合板的理论重量按复材和基材的厚度、复合板的长度和宽度计算。1mm厚的钛板和钢板的理论重量分别为4.51kg/m²和7.85kg/m²
GB/T 8547-2006
8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产品除附有检查标志外,成捆或散装的产品上均应系(粘)有标签或标牌,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或代号;
b)产品牌号、规格和状态;
c)产品批号。
8.2包装、运输和贮存
8.2.1复合板采用裸装。复材面两两相对,中间衬以防潮纸,外部用金属丝捆紧。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
8.2.2产品在运输和贮存时要防止碰撞、受潮和活性化学物品的侵蚀
8.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与本批产品有符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或代号;
b)产品名称或代号;
c)产品牌号(复材/基材)、规格和状态d)产品的批号及基材批号、复材炉号;
e)批重和件数;
f)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的印记;
g)本标准编号h)包装日期。
9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牌号;
c)状态;
d)尺寸规格;
e)重量或张数;
f)本标准编号;
g)增加本标准以外内容时的协商结果。
探伤标准:可按照中国(JB4730,GB/T2970)、美国(A435、A577、A588)、日本(JISG0801、JISG0901)、德国(SEL072)、英国(BS5996)、法国(NFS04-305)等国内外探伤标准生产检验。
规格范围:钢板宽1500-4020mm,厚8-300mm,长3000-27000mm。
交货状态:根据用户的使用要求,可按热轧、正火、回火、正火加回火、调质等不同状态交货。
执行标准:根据用户使用要求,可按以下标准交货:国家标准,冶金行业标准,美国ASTM、ASME标准,日本JIS,德国DIN,英国BS,欧洲EN,国际ISO标准以及专用板有关标准等。